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8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修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修達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5%計息,詎料債務人劉修達僅繳納本息至96年5月2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5,05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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