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枝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枝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