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李祖輝 被告 李游
李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被告李俊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98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66,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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