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玉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玉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玉交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明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萬明龍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拾貳小時。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萬明龍於民國103年1月19日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1時40分許止,在花蓮縣玉里鎮友人住處內飲用威士忌酒類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旋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同鎮臺30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回其位於同鎮源城里1鄰客城7號之6住處,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行經同鎮臺30線12.3公里處時,適有 鍾順文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同向行駛而欲右轉,致兩車發生碰撞,萬明龍當場人車倒地昏迷,嗣經警到場處理,將萬明龍送往佛教慈濟醫院玉里分院治療,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數值為251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251,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5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新城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萬明龍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鍾順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查獲報告書、佛教慈濟醫院玉里分院檢驗醫學科藥物濃度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表(一)、(二)、花蓮縣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現場照片24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無酒駕及其他犯罪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觀念,為近年來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頻繁介紹傳達各界,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於本案,酒後猶心存僥倖無照騎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全,終致與他車碰撞而當場人車倒地昏迷,所為實無可取;兼衡其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種、經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高達251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251,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5毫克)、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高職肄業之教育及智識程度、小康及從事水泥工且月入約新臺幣1萬餘元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已坦承犯行,足見悔意,詳如前述,諒其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又因本件事故致其當場受傷昏迷,當能體認交通安全之重要,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能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並體認交通安全之重要,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並應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