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號聲請人 邱成功 上列聲請人邱成功與相對人 邱成釗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聲請人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