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翁焌旻 律師複代理人 鍾欣潔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