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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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鋒皇實業有限公司(即王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7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新簡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孫玉文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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