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五年度速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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