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沛瑩 即 吳淑娟 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林晉校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 游智泉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陳世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毓芳 代理人 張簡旭文 、 林美芳 、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 林咏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代理人 謝妃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文郁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代理人謝妃華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 交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沛瑩即吳淑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依卷附提債務人所提之清算事件資產表及本院所編造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本院業已依104年2月17日之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