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藍玉仙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除車齡已逾27年且車籍為廢棄逕註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一輛、車齡逾12年為代步用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一台外,別無其他財產,有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4年2月5日切結書、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4年1月29日高市000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再參酌汽車、機車分別係民國77年、92年出廠,其車齡已逾27年、12年以上,足認所剩殘餘價值無幾,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另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4年4月23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汽車及機車殘值所剩無幾,故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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