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郭瑞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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