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俐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俐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313,883元正未給付,其中99,651元為消費款;210,63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9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俐瑜│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9651││6月2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