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21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聚惠實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97年3月31日│3,490元│AY0000000││││ 周惠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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