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8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215││├──┼───────────────┼──────────────┼────┼───┼────┼───┤│002│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89-NX-000000-0││1│222││├──┼───────────────┼──────────────┼────┼───┼────┼───┤│003│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90-NX-000000-0││1│5││├──┼───────────────┼──────────────┼────┼───┼────┼───┤│004│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90-NX-000000-0││1│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