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英盛選任辯護人王舒慧律師被告李順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英盛、李順吉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