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仁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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