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陳偉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志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