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9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泰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378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泰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葉泰良與 張淑 晶前為男女朋友,葉泰良因不滿 張淑晶 提出分手,分別為下列不法犯行:
㈠其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發送如附表
一所示訊息內容予張淑晶,以此等加害張淑晶生命、身體、財產、名譽之事恐嚇張淑晶,使張淑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其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其所使用之臉書名
稱「葉泰良」之臉書公開頁面上,在不詳處所,利用手機或電腦等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刊登包含張淑晶及其父母、兒子照片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文字內容,傳述足以毀損張淑晶名譽之事。
二、案經張淑晶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泰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106頁),並經告訴人張淑晶於警詢及偵查指證甚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
378號卷第13至14、63至65頁【下稱106偵24378卷】),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頁面及被告於其臉書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含告訴人照片)內容之畫面、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附卷可稽(見106偵24378卷第29至
32、79至80、83至84、90、129至130、134、277、279、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
9、301、303、45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編號
1至8所示訊息予告訴人,應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目的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其所使用臉書名稱「葉泰良」之帳號,接續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內容(部分含告訴人及其父母、小孩照片等),張貼於其臉書公開頁面上,其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之加重誹謗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其加重誹謗之言論內容多有重複、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亦應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加重誹謗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求理性管道解決
糾紛,竟持續以傳送Line訊息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又於其臉書公開頁面傳述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其行為確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
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附表一:
┌──┬───────┬──────────────┐│編號│發送時間│發送之簡訊內容│├──┼───────┼──────────────┤│1│106年8月5日│我明天去你店裡,鬧鬧你沒辦法│││22時04分│上班│├──┼───────┼──────────────┤│2│106年8月5日│你明天最好不要來上班要不然我│││22時43分│會讓你好看│├──┼───────┼──────────────┤│3│106年8月5日│你明天等著看好了我決定讓你沒│││22時50分│辦法在國泰街上班,不然跟你同││││姓同名│││││├──┼───────┼──────────────┤│4│106年8月5日│有種你叫你父母親過來,我決定│││22時57分│讓你沒辦法,在那大姐那邊生存││││成明天開始│││││├──┼───────┼──────────────┤│5│106年8月5日│你盡管不要接電話慢慢說也許明│││23時22分│天最後一個,我要不是進行電影││││鬧到你沒辦法上班我跟你同姓同││││名,│││││├──┼───────┼──────────────┤│6│106年8月5日│張淑晶我跟你講明天你不要快樂│││23時44分│明天。我讓你後悔認識我我明天││││要鬧到你明天沒辦法上班│││││├──┼───────┼──────────────┤│7│106年8月6日│你不接我的電話沒關係等一下上│││5時56分│班就知道你│├──┼───────┼──────────────┤│8│106年8月6日│ 晶晶 現在要好好的跟你講你再不│││6時35分│接電話的話,就像我昨天講的我││││真的會去你上班的地方鬧│││││└──┴───────┴──────────────┘附表二┌──┬───────┬──────────────┐│編號│發送時間│在臉書上公開刊登之訊息內容│││││├──┼───────┼──────────────┤│1│106年9月6日│大家看看,這個張淑晶看在騙人│││7時5分│吃喝玩樂,大家上他FB幫我出口││││氣打張淑晶│├──┼───────┼──────────────┤│2│106年9月6日│我要聊我現在跟他分手這個張淑│││13時14分│晶有家室的人還跟外面的男人亂││││來,大家看看到照片知道全家福│├──┼───────┼──────────────┤│3│106年9月7日│大家好,大家看看這個張淑晶,│││11時2分│他有家室也有對很好父母親,他││││外面拈花惹草,全家福,下面,││││還跟我騙吃騙喝│├──┼───────┼──────────────┤│4│106年9月8日│大家好,大家看仔細他是一個騙│││6時40分│男人的張淑晶他在板橋國泰街││││102號,當剪髮設計師騙人的大││││家可以用FB打張淑晶問他情何以││││堪把我放掉│├──┼───────┼──────────────┤│5│106年9月8日│大家好,這就是,我在網路上的│││8時35分│ 張淑君 這他父母親他姐姐全家福││││著他房間他租,一張床兩個枕頭││││你看他做什麼行業,再看看張淑││││晶在做什行業│├──┼───────┼──────────────┤│6│106年9月8日│我是葉泰良你們大家看看這個我│││11時26分│要告訴大家他叫張淑晶你我根他││││親密合照第二張照片,後來藕段││││絲練,根我鬧分手在外面找別的││││老男人第三,四張照片,大家看││││看│├──┼───────┼──────────────┤│7│106年9月8日│大家看看,我今天PO文就是要給│││22時29分│他本人跟他就能看到大家看他照││││片這他前夫他已經離婚了他還在││││外面拈花惹草下面那一張我帶他││││去唱歌但是吃飯跟親密的照片│├──┼───────┼──────────────┤│8│106年9月9日│大家好,大家看看,上面哪個錢│││10時49分│,這個張淑晶,就是為了錢下面││││哪歌就是我是根,張淑晶也是為││││了 錢根 分手│├──┼───────┼──────────────┤│9│106年9月11日│大家好,你看到那個女孩子張淑│││20時36分│晶他在外面欺騙所有的男人包裹││││我最後一張那照片就是我,還在││││家裡煮飯給我吃照片為證他會專││││門騙男人大家要小心不要啦騙了││││不高興的人可以跟我當面講│├──┼───────┼──────────────┤│10│106年9月11日│大家請注意上面那個照片是張淑│││20時59分│晶本人,他中辨別人的男人的錢││││然後再跟他分手下面那個是他老││││闆娘跟他家人最後我跟他見面也││││照片是我葉泰良,他下班有做兼││││差做黑的他有性感的睡衣他自己││││自拍性感睡衣勾引男人要搜尋他││││的照片請跟我留言│├──┼───────┼──────────────┤│11│106年9月12日│大家好,請麻煩大家我留言這句│││下午12時07分(│話,我照片上張淑晶,我為了他│││起訴書誤載為10│掏心掏肺,我為他根他說了一句│││6年9月11日0│話,真心相待結果也是分手,比│││時07分,應予更│養一集狗還不如│││正)││├──┼───────┼──────────────┤│12│106年9月13日│大家看看,他叫張淑晶,前面這│││8時00分│幾張是他全家福,和她兒子和他││││先生,他趁他老公去監獄服刑的││││時候,他在外面亂來就是跟我,││││還跟我發生性關係這種不守婦道││││女人有多好│├──┼───────┼──────────────┤│13│106年9月13日│大家好,拜託大家讓我這個文章│││10時50分│和這幾張照片潑上幾天,把照片││││中女的名字張淑晶他利用他,好││││漂亮臉蛋來勾引男人,我就是受││││害者上面第一,第四張照片我本││││人第五張照是他老公大家請小心│└──┴───────┴──────────────┘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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