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易字第七五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