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佳瑛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