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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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394號原告 黎光青 被告 林洪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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