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謝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守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文倩┌─────────────────────────────────────────────────────┐│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1│普通股│1│1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5│普通股│1│49││├──┼───────────────┼─────────────┼──────┼───┼─────┼───┤│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4│普通股│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