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提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偵字第9759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5月2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GUCCI手提包1只,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之。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