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耿伯君 被告 江宋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