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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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5號上訴人 徐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純 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5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