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士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九年八月四日一0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士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調查之必要,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