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良
黃玉澤
黃順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地 、 黃余麗英 、 黃宗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