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訴人 王子良
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對於上訴人在原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本院認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廿九年度附字第二一五號判例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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