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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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何起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相對人 程昭賢 住○○市○○○○路0段00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二年度全字第一六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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