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

原告 蔡可慧

被告 王姿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