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告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練

送達代收人 張瓊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萬6,702.0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448萬4,511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05元折算,計算式:136,702.05×32.805=4,484,51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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