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告萬潞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侍德義 人被告 王馨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捌萬零 伍佰 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萬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潞公司)前邀同被告侍德義、王馨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1,0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並簽有本票、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交予原告為憑。詎料被告萬潞公司僅繳息至民國106年6月7日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及保證書一般條款第5條第1項約定借款全部到期,被告等尚欠原告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借款金額附表、本票、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及利率歷史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餘│利息(年│違約金│違約金計││號│(總額度)││(利息起算日)│額│利率%)│起算日│算方式│├─┼─────┼─────┼──────┼─────┼────┼─────┼────┤│1││105.11.11│106.06.11│1,399,442│3.5%│106.07.13│││││至│(106.06.12)││││││││106.11.11││││││├─┤├─────┼──────┼─────┼────┼─────┤││2││105.11.11│106.06.11│2,598,961│3.5%│106.07.13│││││至│(106.06.12)││││││││106.11.11││││││├─┤├─────┼──────┼─────┼────┼─────┤││3││106.03.07│106.06.07│283,994│3.5%│106.07.09│││││至│(106.06.08)││││││││106.09.03││││││├─┤├─────┼──────┼─────┼────┼─────┤││4││106.03.07│106.06.07│527,415│3.5%│106.07.09│││││至│(106.06.08)││││││││106.09.03││││││├─┤├─────┼──────┼─────┼────┼─────┤││5││106.03.14│106.06.14│591,675│3.5%│106.07.16│││││至│(106.06.15)││││││││106.09.10││││││├─┤├─────┼──────┼─────┼────┼─────┤││6││106.03.14│106.06.14│1,098,825│3.5%│106.07.16│││││至│(106.06.15)││││││││106.09.10││││││├─┤├─────┼──────┼─────┼────┼─────┤││7│10,000,000│106.03.29│106.06.29│404,250│3.5%│106.07.31│逾期六個││││至│(106.06.30)││││月內按約││││106.09.25│││││定利率│├─┤├─────┼──────┼─────┼────┼─────┤10%,逾││8││106.03.29│106.06.29│750,750│3.5%│106.07.31│期超過六││││至│(106.06.30)││││個月部分││││106.09.25│││││,按約定│├─┤├─────┼──────┼─────┼────┼─────┤利率20%││9││106.05.11│106.06.11│95,918│3.5%│106.07.13│計付。││││至│(106.06.12)││││││││106.11.07││││││├─┤├─────┼──────┼─────┼────┼─────┤││10││106.05.11│106.06.11│178,132│3.5%│106.07.13│││││至│(106.06.12)││││││││106.11.07││││││├─┤├─────┼──────┼─────┼────┼─────┤││11││106.06.08│106.06.08│52,914│3.5%│106.07.10│││││至│(106.06.09)││││││││106.12.05││││││├─┤├─────┼──────┼─────┼────┼─────┤││12││106.06.08│106.06.08│98,269│3.5%│106.07.10│││││至│(106.06.09)││││││││106.12.05││││││├─┼─────┼─────┼──────┼─────┼────┼─────┼────┤│小│10,000,000│││8,080,545│││││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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