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務人 劉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陸佰零陸元之違約金,預為請求之違約金最高以貳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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