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鈺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8,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鈺茹於民國112年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5日止累計598,508元正未給付,其中569,627元為本金;28,48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627元陳鈺茹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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