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 紀雅方
王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沁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紀雅方、王騰輝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本院判決命上訴人紀雅方與王騰輝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均具狀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萬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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