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94號抗告人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相對人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法官姚葦嵐」,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謝志偉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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