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