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4號原告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4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