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雅琇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雅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