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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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補字第1號

原告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心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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