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順銘
賴瑋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古順銘、賴瑋晟涉犯詐欺案件,因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二人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