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吳建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