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丁○○承受訴訟人乙○○(承受丁○○)承受訴訟人丙○○(承受丁○○)
號承受訴訟人己○○(承受丁○○)
之3號3樓上訴人戊○○被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附民上更㈠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