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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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原告 陳怡伶 被告 陳泓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7號詐欺案件(嗣被告自白犯罪,由本院裁定以109年度簡字第378號為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此外,本件確有不公開原告個人資料之理由,詳如不公開卷。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