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愷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愷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愷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
其於100年9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58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