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8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71,788元正未給付,其中69,299元為本金;1,7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7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149,204元正未給付,其中146,830元為本金;2,07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9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93,754元正未給付,其中90,489元為本金;2,5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9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149,890元正未給付,其中146,581元為本金;3,3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8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55,107元正未給付,其中53,821元為本金;1,28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王彥翔於民國107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76,503元正未給付,其中74,414元為本金;1,78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09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299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6830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1%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0489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46581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53821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74414元王彥翔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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