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768號原告 林昀姍 被告 徐瑋 呈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結婚登記之婚姻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辦理登記結婚,惟結婚書約上證人 陳雅瑟 之簽名係被告所簽,自難認兩造之結婚具備民法第982條之法定要件,兩造之婚姻依民法第
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爰請求確認兩造於108年10月14日結婚登記之婚姻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證人陳雅瑟之簽名係被告所簽。
三、本院判斷: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982條所明定。
兩造結婚書約上之證人陳雅瑟之簽名既係被告所簽,兩造結婚自不合民法第982條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法定要件,依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