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國勇 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相對人即債務人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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