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