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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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尤英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英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英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7、8、10、13、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4、5、6、9、11、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4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5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93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尤英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7月

有期徒刑3月、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1日

111年4月20日至111年4月21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4月20日)、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2245、30034、30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2245、30034、300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9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2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9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2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4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罪)、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4罪)、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21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4月30日

111年6月14日18時37分前某時許(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6月4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843、33847、44185、44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速偵字第22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696號、第15920號、第13776號、第13778號、第160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3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152號

112年度簡字第59號、11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3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152號

112年度簡字第59號、11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72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罪)、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2罪)、7月、10月、9月

有期徒刑4月、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3日、

111年3月26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9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4月10日)、

111年4月24日至同年月30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4月24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6月2日前某日至111年6月2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6月2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5381號、第25382號、第29058號、第29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1172、33872、33875、35761、44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1172、33872、33875、35761、449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372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372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112年度易字第1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45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5月、6月(2罪)、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3月16日16時30分前某時許、

111年5月8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9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854號、第29064號、第30011號、第38447號、第40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854號、第29064號、第30011號、第38447號、第402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37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2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3日

112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2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19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罪)、8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9月5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14日21時36分前某時許(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8月14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7月2日、

111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2103號、111年度偵字第52115號、111年度偵字第52132號、111年度偵字第528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52103號、111年度偵字第52115號、111年度偵字第52132號、111年度偵字第528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4964號、第44965號、第449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

112年度易字第347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0日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6號

112年度易字第34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113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56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於113年2月26日確定

編號15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4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13年3月7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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